公告日期:2024-0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为其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为第三人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对外担保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偿还、拖欠利息等情形,至
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者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涉及反担保的,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
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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