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审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未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刑事、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其审计规程,审计规程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充分适当,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恰当;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程序,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事务所有关政策、程序的行为。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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