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
能是协助董事会监督和核查本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审部对审计
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三) 负责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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