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08 19:07:10 股吧网页版
中国宝安:总裁工作细则(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实行董事局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公司设置总裁一名,由董事
局主席提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局决议,对董事局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裁。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本公司副总裁由公司总裁提请董事局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日常
工作。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裁的权限

第八条 总裁对董事局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并向董事局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拟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解聘补偿方案,拟定对公司任职两年以上员工的解聘补偿事项;

(十)根据董事局主席授权,代表本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发生的交易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审批权限由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作详细规定;

(十二)有权拒绝非经董事局授权的董事对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十三)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有提议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的权利,但在董事局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总裁主要职权:

(一)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受总裁委托分管工作,对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