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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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上的《深
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上的《关
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审计机构的公告》;
4.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上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和《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3 时在深圳市福田区福
虹路 9 号世贸广场 A 座 13 楼公司中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志楷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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