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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20:15:07 股吧网页版
深华发A: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Zhengyifa Law firm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Tel:(+86)(755)26904844 传真/Fax:(+86)(755)26904844

2024 年 5 月

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文号:【2024】正亦法意字第 001 号
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亦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1)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4)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贵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1、公司提供给本所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截止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 栋华发大厦东座六楼
会议室召开,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熊新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2024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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