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一)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并向审计委员会报送;
(二)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三)编制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报送。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承担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一)近 3 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
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
(二)近 3 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含)以
上;
(三)近 3 年内在承担中央企业有关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被国资委警示两次
(含)以上;
(四)国资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不适合承担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应明确约定,一旦发现已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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