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6-22 18:47:55 东方财富iPhone版
转发
转发
发表于 2021/6/22 18:45:3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前夕,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于6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1世纪经济报道获得授权,刊发《公告》全文。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场所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二、交易方式

  碳排放配额(CEA)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一)挂牌协议交易

  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

  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收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

  (二)大宗协议交易

  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

  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三)单向竞价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交易系统目前提供单向竞买功能。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

  交易机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配额有偿发放,适用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四)买卖申报要素

  买卖申报应当包括交易主体编号、交易编号、产品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及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交易时段

  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采取单向竞价方式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四、交易账户

  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交易主体应当保证交易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

  交易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及密码等信息。交易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交易主体自身行为,由交易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机构进行发布和监督。

  交易机构根据《交易规则》对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交易活动、交易账户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于交易主体的异常业务行为及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交易行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约见谈话,以及公开提示、限制资金或者交易产品的划转和交易、限制相关账户使用等处理措施。

  交易机构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机构注册资本时可不再提取。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相关交易记录,根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时核对结算结果。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2日

  延伸阅读: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晚于6月25日开启

  全国碳市场风口已至 可以三方面滚雪球

  交易细则:

  重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来了 挂牌协议交易涨跌幅限制10%、单笔申报量上限10万吨…交易细则看过来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