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董事会八届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与运控部、投资发展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投资、重大重组、资本运作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法治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重大”,指根据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经理局研究、预审,形成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经理局决策文件;
(三)根据经理局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达成一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战略委员会针对议题材料本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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