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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3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权利、责任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行使和履行。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议案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
召开两次。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2.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及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4.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组织机构负责人及所属企业经理任免文件;
5.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6.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以及审批和签署公司的财务支出款项;
7.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以及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8.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经费;
9.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10.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的;
(二)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的。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必须提交经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身份;
(二)提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会议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议案的内容范围: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的事项。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由董事会秘书处将会议时间、
地点、议题书面(包括书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并通知全体监事列席。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不含会议当天)。
第十二条 董事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通知的发出(包括书面、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送达董事本人或得到董事本人的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董事可就议题内容不清楚事项要求补充说明,董事会秘书处必须
根据董事要求提供。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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