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3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债务偿还能力、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特点等因素而制定的。
二、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B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由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未做出规定,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公司在报告期盈利;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4)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及其他情况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根据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同时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