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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6 18:43:12 股吧网页版
大悦城: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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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4]第005号
致: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基于以下假设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作出决议 召集。 公 司董事会 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巨 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6 日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金鱼胡同 5-15 号北
京华尔道夫酒店二层华尔道夫宴会厅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月 6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持有2,969,493,082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69.278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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