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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11:50:16 股吧网页版
深桑达A: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桑达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5

六、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6

八、发行人的业务......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5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和修改 ......2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2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3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3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4

二十二、对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3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30515-6 号
致: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4年1月8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上述法律意见出具后,发行人于2024 年 4 月 18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
鉴于自原报告期末 2023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
核查期间”),发行人有关情况发生部分变化,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的更新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未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的相关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主体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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