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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4 15:03:12 股吧网页版
7-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修订稿)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2......4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138

《审核问询函》问题 4 ......17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修订稿)

德恒 01F20230515-7-2 号
致: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4年1月8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2024年4月30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4年4月23日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1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再次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及其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其中《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修订稿)》是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的修订版本,具体修订内容在正文内以楷体加粗格式显示。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的更新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
见(二)》未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相关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报告期”指“2021 年、2022 年、2023 年以及2024 年 1-3 月”;“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指“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4)第 012329 号’《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和‘中兴华审字(2023)第 012630 号’《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1106 号’《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二〇二一年度》;“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指“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数据产业集团”指“中电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江云通”指“长江云通有限公司”;“《注册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6 号)”。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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