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F20230515-13 号
致: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拟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专项核查意见》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声明和相关释义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
1.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2023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2023 年 9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3.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调整发行方案的决议
2023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
2023 年 9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前述授权除该议案第 4、5 项1的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其余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1 议案的第 4、5 项为:“(4)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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