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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7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
(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
“公司”) 关联/关连(以下统称“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 “深交所”和“联交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应遵循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并与财务管理部、审
计监察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参照深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
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关连人士(以下统称“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
面合同或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章所述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深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确认关联人范围和关联交易类型,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公司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深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作出考量,并遵循“从严不从宽、两地同时披露”的原则,依照两者之中更为严格的规定为准判断交易所涉及的各方是否为公司的关联人、有关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适用的决策程序及披露要求等。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至(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以及境内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联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至(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以及境内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联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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