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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外,亦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的有关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
第五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董事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平等。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人。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特别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和行使其在对外投资、资产
的购买和出售、以公司及其资产进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就同一项目分次进行的,按照 12 个月内各次交易标的额累计计算。在其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出售、以公司及其资产进行对外担保等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超过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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