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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6 月)
(经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担保事项;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及
(十八) 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在上一会计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或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深圳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将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节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二十日(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第八条 年度股东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
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 (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四)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
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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