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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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
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但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以及现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黄炜律
师及梁颖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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