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3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包括股权募集资金和债券募集资金。其中股权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而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不涉及股本的直接融资工具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对公司股权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债券受托管理机构或者债权代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与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股权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按照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程序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履行专户的开立决策程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权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债券受托管理机构或者债权代理人、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兑付统一通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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