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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8:26:15 股吧网页版
广聚能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行业综合排名位居前列,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3 年应未受到与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 3 年应
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
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以上(含两个)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前述选聘方式的选聘结果有效期为 4 年,按年度签订审计服务合同。为保持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及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有效期内公司拟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开展前期调查、资料收集整理等准备工作;

(二)采用公开选聘或者邀请选聘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公司财务部、内审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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