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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3 19:13:51 股吧网页版
中成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 (86-10) 5809 1000 F: (86-10) 5809 1100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中成股份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成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成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8 月 27 日,中成股份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8 月 28 日,中成股份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44)(以下称“会议通知”)。

经合理查验,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成股份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
路 9 号中成集团大厦 8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成股份的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9 名,代表股份
177,671,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6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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