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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受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刊载了《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简称“《H股股东大会通告》”,与《股东大会通知》合称“会议通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股权登记日、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 14:00 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
街 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健先生通过视频方式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此外,公司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内资股股东(即 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到册、持股凭证等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及 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4 人,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
司股份 15,417,785,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72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于股权
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1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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