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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6 18:30:57 股吧网页版
美的集团:关于美的集团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4 年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4 年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5-083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美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或“公司”)的委托,就美的集团核 2024 年持股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美的集团实施 2024 年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进
行了调查,查阅了美的集团 2024 年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美的集团2024年持股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的集团为实施 2024 年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美的集团实施2024年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美的集团实施 2024 年持股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美的集团实施 2024 年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美的集团现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8 月 1 日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6722473344C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
本为 7,021,698,756 元,住所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 6 号美的
总部大楼 B 区 26-28 楼,法定代表人为方洪波,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
家用电器、电机及其零部件;中央空调、采暖设备、通风设备、热泵设
备、照明设备、燃气设备、压缩机及相关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用空
调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从事
家用电器、家电原材料及零配件的进出口、批发及加工业务(不设店铺,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规定办
理);信息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投资顾问及管理服务;计算机软件、硬
件开发;家电产品的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工业产品设计;酒店管理;
广告代理;物业管理;企业所需的工程和技术研究、开发及其销售和推
广;对金融业进行投资。(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须凭有效许可证
或批准证明经营)(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2、经本所核查,美的集团系一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14 号”
文批准并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股票简称“美
的集团”,股票代码“000333”。

3、根据美的集团的《公司章程》,美的集团为永久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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