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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20:52:56 股吧网页版
美的集团: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5-139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或“公司”)的委托,就美的集团第五期、第六期、第七期、
第八期、第九期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以及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2022 年
以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因公司进行 2023 年度分红事宜引致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美的集团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及调整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美的集团本次调整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项。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美的集团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的集团为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美的集团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美的集团本次调整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的集团为实施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 美的集团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美的集团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

(二)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 美的集团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美的集团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第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
(三)第七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 美的集团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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