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4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中期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 8,995,525 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A 股股份不参与 2024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本次 A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总股数×分配比例,即2,520,121,922.11 元=(6,783,516,821 股-8,995,525 股)×0.372 元/股;按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A 股总股本(包含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即 0.3715066 元/股(含税)
=2,520,121,922.11 元÷6,783,516,821 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 3.715066
元。本公司 2024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后,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将按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即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A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715066 元/股。
一、通过本公司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的会议届次和日期
1.本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 8,717,561,296 股(公司总
股本 8,726,556,821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 8,995,52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72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24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动,公司则以 A 股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原则
对分红总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相关决议公告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含税)一致,惟本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8,995,525股股份不予分配。
4.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公司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
1.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现有总股本8,726,556,821股,扣除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8,995,525股,对本公司现有可予分配股份8,717,561,296股(其中A股6,774,521,296股,H股1,943,040,000股)之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2.扣税说明
(1)A股股东中QFII、R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48元。
(2)对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的A股个人股东及
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2元,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股东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所得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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