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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8
上海上正恒泰事务所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程晓鸣律师、刘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就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听取了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国资委《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171号文》、《工作指引》、《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有关法律问题核查并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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