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8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 1 条 股东会职权 第 14 条 股东的质询
第 2 条 股东会类型 第 15 条 休会
第 3 条 股东参会资格 第 16 条 表决
第 4 条 股东会提案 第 17 条 决议
第 5 条 提案的要求 第 18 条 见证
第 6 条 会议通知 第 19 条 会议记录
第 7 条 股东入场 第 20 条 散会
第 8 条 非股东的出席 第 21 条 公告及执行
第 9 条 大会主持人 第 22 条 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 10 条 宣布开会 第 23 条 会场纪律
第 11条 出席状况报告 第 24 条 释义
第 12 条 议事 第 25条 附则
第 13 条 股东发言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机制,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 1 条:股东会职权
1.1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1.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1.3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上述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2 公司下列发生下列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
表净资产的70%。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
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审
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如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1.3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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