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8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公告程序
第九章 董事会文档管理
第十章 董事会其他工作程序
第十一章 董事会基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二)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以上两条外,还必须具有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范所规定的独立性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决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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