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市场风云变幻,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但是,我们始终认为,东旭光电不是一个,它是中国显示行业获得国家级奖励最多的企业,掌握了核心竞争力,是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在实现玻璃基板国产替代、打破国外企业垄断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投资东旭光电,就是投资先进生产力。当然,东旭光电也出现了债务违约、流动性紧张导致的连年亏损的问题,但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这些问题迟早会得到解决(据东旭光电的半年预报,实际上到2024年第2季度,公司已经实现了扭亏)。因此,在其股票市值长期低于净资产的情况下,投资者无须对投资东旭光电承担责任,否则,在中国证劵市场还谈得上什么价值投资。而东旭光电之所以退市,完全是其母公司和控股股东严重违法违规所造成的。因此,我们要求给予经济赔偿也是合理合法的。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东旭光电母公司占用东旭光电90多亿元,占其净资产的45.64%,但是公司管理层长期隐瞒这一重大内幕,在年报中一直将其列为购买在建工程购买设备的“预付款”,实际是“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在投资者和管理部门的质疑下,直到2023年6月30日,东旭光电在其公布的“关于对2022年年报问询函【2023】第229号的回复说明”中,仍然没有披露实情。由于加强了监管,东旭光电延迟发布的2023年年报才不得不吐露真情。然而,为此而戴上st的东旭光电,直到停止交易每天都是一字跌停和数百万手的抛盘,中小投资者根本没有出逃的机会,不得不蒙受巨大损失。为此,我们要求东旭光电母公司及控股股东赔偿经济损失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东旭光电是一个上市公司,不是一个私人企业,东旭光电母公司在其他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占用其巨额资产,导致公司多年亏损和股价低迷,明显是控股股东滥用投资者授予的权利并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相应地承担赔偿责任。
东旭光电被母公司长期占用巨额资产,导致公司债劵违约和长期亏损,对于这样的公司退市,我们并无疑义。但是,公司犯错不能惩罚投资者,何况东旭光电的20多投资者大多都是在长期坚守,就是相信这样一个高科技企业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一定能走出困境,也就是对政府和中国的高科技产业投下的一张信任票,是真正的价值投资者。面对巨大的损失,我们相信,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4年陆家嘴论坛上的表态一定会落到实处,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定会受到严厉追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得到切实维护。我们认为,这个问题能不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不仅仅是关系到东旭光电20多万股东利益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能不能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