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1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39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兴业集团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更名前
简称为“兴业矿业”)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2019 年 10 月 9 日、2020 年 4 月
28 日、2021 年 3 月 20 日、2021 年 4 月 24 日、2021 年 7 月 24 日、2021 年 7 月 31
日、2021 年 9 月 17 日、2022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6 月 12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兴
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64)、《兴业矿业: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1)、《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4)、《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7)、《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4)、《兴业矿业:关于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7)、《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84)、《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35)及《兴业银锡:关于控股股东兴业集团重整进展暨其股东变更及更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4)。现将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黄金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原名“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相关执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一)《重整计划》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规定
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2 年 8 月、2024 年 7 月裁定批准兴业集
团、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国宾馆”)、西乌珠穆沁旗布敦银
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敦银根”)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及变更后的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之“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之“(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等相关规定,兴业集团股权结构应进行如下调整:由兴业集团原股东以清偿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债权为目的,成立两家持股平台公司“兴业 1 号企业有限公司”、“兴业 2 号企业有限公司”(最终公司名称以工商部门审核确认的为准);兴业集团原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兴业集团 100%股权全部让渡至新设立的“兴业 1 号企业有限公司”、“兴业 2 号企业有限公司”。在让渡完成之后,兴业集团由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两家持股平台公司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由上述两家持股平台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以所持兴业集团 100%股权作为信托财产,通过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取得信托受益权,并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普通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之“三、经营方案”之“(二) 信托计划运作方案”之“3.信托运营平台的治理”的规定:
(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重整计划另有规定外,信托运营平台的股权变价出售、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信托运营平台财产的变价出售、收益等财产性权利归属于信托计划所有,信托运营平台资产、业务经营等管理性权利归属于实际控制人吉兴业先生所有。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将信托运营平台财产的变价出售、收益等财产性权利以外的其他股东职权、表决权均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吉兴业先生行使,由吉兴业先生按照其自身的意见作出相应的决定、签署相关文件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委派、任命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
(3)兴业集团与吉兴业先生应签署关于兴业集团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兴业集团将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吉兴业先生行使,吉兴业先生按其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需要经过信托计划治理机构的同意或决议批准,但吉兴业先生需要在实施相关行为后及时向信托公司报告。
在兴业集团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已全额得到清偿、普通债权人通过信托计划获得的收益已经覆盖其通过信托受益权抵债的债权金额后,由兴业集团清偿劣后债权,
若劣后债权清偿完毕后,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则由吉兴业、吉兴军、吉兴民、李建英、吉兴辉等兴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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