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3 月 28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
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
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
审核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及
(3) 就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
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
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提供非核
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1)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
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2) 就上述事项而言,审计委员会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并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聘核数师开会两次,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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