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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4 20:33:26 股吧网页版
山东路桥: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5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
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
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五人组成,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大
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
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监事会应于会
议召开 10 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事由及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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