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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21:11:10 股吧网页版
山东路桥: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
议;

4.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6.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东高速路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
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3.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高速集团书面提交的函,提议向本
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增加审议《关于两城至汾水高速、烟台至蓬莱高速、文登至双岛高速、济南至宁津高速、济南南绕城高速、庆云至章丘高速出资的议案》《关于授权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的议案》《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除上述变动外,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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