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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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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 005073 号
致: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决议召集。
2、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
决议,同意将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均保持不变。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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