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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9 16:56:05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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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9 15:56:19 发布于 江苏

$上证指数(SH000001)$  

建议提议如下



第一,减少融券额度,

禁止高频量化日内双向交易。

3个交易日内只可单向交易。

高频量化机构在单只个股日内减仓融券卖出总量不得超过流通盘总量千分之三(包括其相关及关联帐户)


可避免资金优势短期内恶意做空或控制个股行情走势从而收割市场。



第二,发现财务造假,高价发行,非合理性操作等可疑问题的公司时,应从公布之日起即停牌调查公司,查明情况,对该罚即罚,对该赔尽赔。(包括保荐发行审记会计等连带责任)

在假一赔三基础上,视情况轻重再给予额外罚,做好工作安排。

只有如此方能长冶久安。

不应放任继续交易,让公司股价连续恐荒下跌,直至退市,严重损害股民利益!让无知股民受害!


第三,分红减持制度及上市公司现金管理规范。


1,分红累积低于融资额60%时  大股东、原始股东,IPO前的股东,一律不得减持,己减持的限时回购整改。

2,对与破发破净的股,除分红外,公司应该拿出剩余资金的三分之一给予回购并注销。

3,上市公司资金大量够买理财产

品,私募投资等行为时,不得超过现金总量的20% 必竟这方面不是公司主业,应该把精力用在主业相关经营等上。



高频量化日内双向交易是对市场及投资人的严重犯罪!由此可见,量化交易 正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快速连续买卖双向操作,超短时间双向交易来回收割差价,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 管理层早就应该坚决快速的规范或取缔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国情国法如此。

参考相关法律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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