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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3 18:13:10 股吧网页版
丽珠集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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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集团”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丽珠集团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丽珠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丽珠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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