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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21:18:53 股吧网页版
四环生物: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邮件、邮寄、
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等。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审议,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姓名;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四)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该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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