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经董事会十一届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和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
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风控审计部,公司内部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部门(人员)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风控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与
企业规模和战略发展相匹配的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外部购买审计服务。风控审计部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九条 风控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
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其任免按照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风控审计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风控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风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风控审计部的工作。公司应当保障风控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
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对于向外部购买审计服务的,应与相关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
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风控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风控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风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
的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以及执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年度业务计划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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