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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8 20:08:37 股吧网页版
华金资本: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19楼
电话:0756-3263939 传真:0756-3293638 邮编:519000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资本”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肖子琳律师和余家燕律师出席华金资本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金资本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金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6月1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6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30起在珠海横琴新
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33A层会议室1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
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6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数169,919,242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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