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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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颜丽欣律师和黄宇翔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24年11 月19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天河东路2 号粤电广场南塔33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 年10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的《广
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4 年10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的《广
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6、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的文件。
8、公司提供的其他会议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措施进行查验。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 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议案、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 月19日下午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云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24 年11月19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 月19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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