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广东
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职责及处置原则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董
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事务部等部门部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事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配合财务公司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金融服务风险。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董
事会事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财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息。制度先行,防范资金风险。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理。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广东能源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联合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
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和临
时向董事会汇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二)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
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广东能源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
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但未向监管
报告的;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
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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