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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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38011266 传真:020-38011230 邮编:510335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德恒专顾第 212 号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 8 号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集人为董事会。贵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五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该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45 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 8 号
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万山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内容及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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