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贾运可
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问题,金圆股份(SZ000546,股价4.80元,市值37.38亿元)及相关人员近期遭吉林证监局处罚。具体来看,吉林证监局根据相关规定,拟对金圆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方光泉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失误,还进一步揭示了其内控体系的缺陷。尤其是在审计报告中已经提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背景下,金圆股份却选择更换审计机构,这一做法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这一系列事件提示我们,上市公司在处理合规问题时应更加谨慎,监管部门也应考虑出台相应的限制措施,以增强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根据吉林证监局的处罚通知,金圆股份未按规定披露4.066亿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这一资金流动的背景及方式引发了监管机构的关注。具体来说,公司实控人之一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注: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4.066亿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控股(公司第一大股东),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
值得注意的是,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金圆股份资金占用问题提出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提醒,称金圆股份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尽管这一问题在2023年度报告期内已经得到解决,且资金已归还,但审计机构的这种风险提示不容忽视。然而,令人关注的是,金圆股份在2024年10月底宣布更换审计机构,拟聘请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新的审计机构。这样的做法,容易让人产生疑问:公司是否试图通过更换审计机构来规避对其潜在问题的持续审查?
审计机构的更换应当受到监管的严格审视,尤其是在审计报告中已明确指出公司存在内控缺陷时。随意更换审计机构,可能导致审计报告中的问题被掩盖,进而影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审计机构不仅仅是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者,更是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及合规方面的“守门人”。当审计机构发现问题并在报告中给予风险提示时,上市公司应当正视问题并进行整改,而非通过更换审计机构来转移压力。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在审计机构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后,限制上市公司在一定年限内更换审计机构。这样的措施有助于确保公司治理问题得到持续关注和整改,防止上市公司通过换审计机构来规避监管责任。同时,也能增强资本市场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金圆股份在公告中提到,公司生产经营仍然正常,且认为被罚事项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这一表态显然低估了合规问题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从历史经验来看,一旦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不仅会引发投资者的不信任,还可能导致股价波动甚至更严重的市场反应。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内控的不足与不透明的资金流动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因此,金圆股份应在整改后更加注重内控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在当前资本市场对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日益严格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必须强化合规意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金圆股份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合规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循,更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内控体系,上市公司才能在市场中赢得信誉,创造可持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