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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5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2024)湘崇民法意字第 0371 号
致:长沙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市交通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长沙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国资委)将长沙市国 资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国控集团)持有的湖南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湖南投资)控股 股东长沙环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环路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交投集团(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从而使 得交投集团通过长沙环路集团间接控制湖南投资161,306,457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31%)(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 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以下简称本次免于要约)有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免于要约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
1. 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上述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交投集团
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 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免于要约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交投集团/收购 指 长沙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人
湖南投资/上市 指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长沙环路集团 指 长沙环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系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
长沙国控集团 指 长沙市国资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政府 指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国资委 指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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