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北证监局反馈,2022年6-8月期间,发现贵公司在披露控股股东16年重组承诺事项相关信息存在瑕疵,并下达了监管关注函,10月26日,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书。上述重大影响投资者决策信息,至今未作披露,请公司作解释并及时补发
安道麦A:
您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不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所下达的监管关注函后,认真自查并按监管关注函的要求提交了回复,回复内容不涉及公司应当披露而未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因此,公司未对监管关注函及其回复进行信息披露。
您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不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所下达的监管关注函后,认真自查并按监管关注函的要求提交了回复,回复内容不涉及公司应当披露而未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因此,公司未对监管关注函及其回复进行信息披露。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4-07-31 17: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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