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披露控股股东16年重组承诺事项相关信息存在瑕疵,于2022年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函,并作自查报告书回复,至今相关信息未作披露。鉴于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权益有潜在重大影响(湖北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将中国化工违反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2024鄂01民初136号)作为示范案例)。据公司法及证监会法规,有权查阅。请问能否通过电邮方式查阅或其他方式?如何办理?
安道麦A:
您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不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按监管关注函的要求提交了回复,回复内容不涉及公司应当披露而未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前述文件不属于股东查阅权范围。
您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不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按监管关注函的要求提交了回复,回复内容不涉及公司应当披露而未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前述文件不属于股东查阅权范围。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4-08-09 16: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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