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th Floor,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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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 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5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1 ...... 5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2 ...... 22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3 ...... 27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5 ...... 34
五、《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6 ...... 41
第三节 签署页 ...... 59
附表一:陕西电子控制的主要下属企业及其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表 ...... 60
释 义
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本所就本次重组已出具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 指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30005号)
本所为本次重组出具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本次审核问询补充修订的《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
《重组报告书》 指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
请协议,担任公司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
2024年 6月 3日、2024年 6月 2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审核问询
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格式准则 26 号》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就本次重组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和已出具法律意见一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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