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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2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经 2024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企
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对定期财务报告(包括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依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授权稽核审计部承担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具体落实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审计委员会授权起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建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活动、完成信息披露及向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等工作;
(四)充分运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中标候选人建议;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投标、评标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的归档、保管、调阅及备查等工作;
(七)审计委员会授权办理的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各业务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要求,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限制、干扰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调阅、获取审计必需的数据资料,不得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客观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3 年及以上,由有限责
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在 100 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 20 人,近 3 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在 500 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 25 人,近 3 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三)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在 1000 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 30 人,近 3 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四)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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