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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31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2024 年 7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
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7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以下简称“《7 号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
错更正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
第五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
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研究具体事项、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陕西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八条 会计政策变更管理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及方法
1.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3)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
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3)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陕西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4)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4)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
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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